为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投标人(供应商)交易成本,定远县发改委采取多项助企纾困措施,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监测力度,清除违规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严格落实预付款、取消投标保证金、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等规定。
一、严格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
要求招标(采购人)项目注册时在招标文件上约定200万以下的采购及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实施。200万以上采购及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划分标段预留4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允许联合中小企业投标,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要达到70%。
二、规范采购资金支付制度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三、加强招标文件关于扶持企业发展事项的监测力度
重点监测招标文件中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一般简单采购的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是否降低了医疗、信息化、特种设备采购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2%),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不超过2%等条款;是否设置鼓励广大投标人用保函、保险、支票、汇票、本票等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等。
四、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
五、缩短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时间
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