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条例》在促进快递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制度措施?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优化行业发展外部环境,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是本条例的立法重点之一,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完善政府职责方面,强调政府在促进快递业发展方面需要做什么。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县域公共配送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并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城乡配送网络。
二是加快快递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突出规划引领,体现快递末端基础设施的公益性,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能快件箱和快递末端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并承担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相应支出责任。同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局并设立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快件箱。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时,同步建设智能快件箱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件箱的场地。
问题二:各方面对快递业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十分关心,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行业安全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所以条例中对安全也做了重要的规定。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快递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势,条例规定了邮政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快递业安全有序运行。
二是明确源头治理。条例规定了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快递安全。快递经营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规定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使用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对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进行信息登记。
三是重视信息保护。条例规定了快递经营企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涉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问题三:当前快递行业从业人员权益备受关注,条例在保障从业人员权利方面有那些规定?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当前,快递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日均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保缴纳率低,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快递经营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同时对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问题四:条例在规范快递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快递业属于服务行业,做好服务是行业本份,针对目前存在投递不规范、投递投诉多、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重点对规范和提升快递服务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细化收寄规则。快递经营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面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经营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二是明确使用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或者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使用规则。使用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或者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及时告知收件人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或者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以及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或者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三是完善投诉申诉制度。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和用户对其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并在收到用户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用户对快递经营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未在七日内收到快递经营企业答复的,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提出申诉的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四是确定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法律责任。条例分别对违反快递服务标准、野蛮分拣、投诉处理不及时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