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介绍下制定《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推进城市供水用水的依法治理,关系社会发展和民生,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意义重大。2019年6月,我市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用水管理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饮用水源建设、保护、利用未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之面临衡水没有地表水调蓄地带来缺水问题,供水安全存有隐患;
二是供水主体多元化,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健全,行业依法管理有待加强;
三是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多种模式并存,特别是部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陈旧、管理维护不到位,出现了一些终端水质问题和供用水矛盾。
我市原条例侧重规范供水管理,用水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以国家近年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衡量,许多规定已经滞后。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城市供用水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一部全新的《条例》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对照国家近年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对于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供水安全保障和城市供水管理水平意义重大,也必将为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打造诗意栖居的幸福之城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请介绍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城市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二次供水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城市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是明确城市供水管理体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同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由此,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协同配合的城市供水管理体制。(第四条、第五条)
二是保障居民用水的水质安全。在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从供水源头抓起,通过建立供水水质日常监管机制、水质(管网水、龙头水)检测机制、城市供水应急管理机制、通报制度、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管理控制等措施,并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结合针对性的罚则设定,构建了全面的水质安全保障机制。(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是规定城市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标准。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详细规划等内容,以及施工单位资质、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等要求,严格验收程序,有力推动供水设施高质量建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用水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城市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意见,有效确保公共供水管网安全。专门规定在居民用户端推动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智能化计量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四是划定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专门对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不含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进行界定,明确供水单位与用户的维护界限。要求新建居民住宅,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已建住宅,居民可以委托供水单位负责,推动供水单位对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进行统管。(第十九条)
同时,为了维护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规定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和损坏赔偿协议;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供水单位对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维护管理时,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供水设施抢修时,供水单位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是推动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建设与运维。为解决二次供水设施运维所带来的居民涉水问题,《条例(草案)》采取“鼓励统建”和“原则统管”模式,推动二次供水设施实现专业化建设与运维。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面,规定建设前的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竣工后,应当邀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全力提升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方面,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即,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维护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推动产权人依法委托供水单位维护管理。在尊重业主自治权利的前提下,推动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实行专业化维护。同时,为了提升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质量,推动专业化运维,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安全,用户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管理,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六是明确了供水单位的供水要求和用户的用水要求。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保证供水管网压力,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保障结算水表合格安装,按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建立咨询与投诉处理机制等。同时,对用户用水进行规范,明确了用户的用水权利和用水禁止行为,规定了用户结算水表保护职责,用水变更、水表迁移管理等。(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七是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城市供水用水中上位法未作规定、实际执法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专门增设了供水单位、建设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及用户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了供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等内容。(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
三、作为普通用户,群众最关注的就是用户权益保护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为保证流入寻常百姓家的每一滴水都是安全卫生的,条例始终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最重要的一项立法目的,在保证水质安全、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监管。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监测水源水质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定期将监测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或者不合格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
二是城市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水。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规范水价定价原则和调整程序。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是依法保护用户合法权利和利益。条例规定:用户享有安全、连续用水,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和停止供水原因、恢复供水时间,向城市供水单位或者供水主管部门投诉等权利。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及恢复用水所发生的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恢复供水。
四、针对我市二次供水现状,《条例》对二次供水做了哪些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大量出现,二次供水设备日益增多,存在的隐患也逐渐暴露。主要表现为:所采用的二次供水方式各异,选用设备材料良莠不齐,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定期清洗落实不到位等。
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从而在体制机制上为二次供水提供了安全保障。为解决百姓用水安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条例》设专章加以规范:一是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二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四是规范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费用保障。
针对立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委微改革办公室、市人大、市政府主管部门特别关心二次供水问题,近期政府将出台专门规定规范二次供水建设、改造、管理 实现实时运行监控、定期巡检维护、24小时问题处理、每季度水质检测并公示,并落实常态长效管理机制,让高层居民享受专业化、标准化、智慧化的二次供水服务。
五、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何刚性约束?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为大力推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条例规定:
一是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二是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等公益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确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交费。
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新建建筑用水器具应当使用节水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用水器具等产品。
四是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六、作为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请问市城市管理局在推进条例贯彻实施方面有什么部署安排?
作为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主管部门,市城市管局将坚持“依法行政、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理念,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全面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市、县(区)两级城市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就条例出台的意义和法律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营造依法供水、依法用水、依法节水的良好氛围。
二是依法加大供水用水执法力度。组织城市供水行业各方主体的培训,使之了解掌握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与市司法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认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对供应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供水单位和窃水、破坏损毁供水设施等行为的查处。
三是加强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供水安全监管水平。加大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完善水厂应急处理设施、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应急供水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四是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和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将服务标准、流程、价费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服务履责不到位、不及时等行为,严格追责问责,保障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按照条例规定加快推进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向城市供水企业移交,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最后一公里”水质安全。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进一步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加大再生水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