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定远县卫生健康委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法与所属定远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续签《行政处罚委托书》。
定远县卫生健康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委托定远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该机构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行使法定职责范围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定远县卫生健康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记载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委托书》同时载明了委托行政处罚的范围、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其它事项,向定远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司法局,通过定远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