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联合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8月30日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9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曲靖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中华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制定出台《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深化中央、省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要求的具体落实,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体现;既是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硬性要求,也是曲靖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客观需要。制定出台《条例》,必将有效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动曲靖城市名片再造升级,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有力助推曲靖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
杨中华强调,《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曲靖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首部法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把《条例》转化为全体市民的行为规范和有效遵循,必须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花大力气、下狠功夫。曲靖市委、市政府将全面动员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全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市民知晓率,强化宣传引导、专项整治、联合惩戒、协调联动,推进各项规定落实落地,确保《条例》成为有牙齿的法、有效率的法。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琼芬介绍了《条例》的主要情况,并就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意见。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创文办有关领导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了《条例》的起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特色和亮点等情况。
《条例》分为总则、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35条。其中,第三章主要对禁止实施的影响公共环境行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不文明旅游行为、不文明经营行为、不文明就医行为等9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结构紧凑,文字精炼,篇幅适度;重点突出,针对性较强,敢于对不文明行为说“不”;可操作性强,执法主体明确,法律责任清晰;以人为本,引导与处罚相结合。
针对不文明行为监管、处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阻力,曲靖市将畅通诉求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劝阻,严格执法、敢于曝光,确保《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真正发挥作用和正确有效实施。对于市民反映较为强烈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车筐载人、未在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条例》明确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不遵守规定者将追究法律责任,拒不改正者由相关职能部门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