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衡水市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2021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阜霞公路王集乡境内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比酒驾之祸。饮酒后拒绝开车,不要因为自己的麻痹大意,而付出巨大代价,让社会、家庭为自己买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饮酒后不开车,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