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深州市:刘某与伊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2022-12-06 16:56:17    来源:中国视窗    作者:

  【关键词】

  息诉罢访 一体化办案 释法说理 多元化解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应当查清事实,对于原审判决不存在监督情形,在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之前,可以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优势,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或撤回监督申请,减轻当事人诉累,营造稳定社会环境。

  【基本案情】

  刘某与伊某因土地租赁产生合同纠纷。2020年12月30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返还伊某承包地5.26亩并恢复地貌,并支付土地使用费2750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由于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此案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1年8月,王某不服二审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本案虽然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是存在化解矛盾的可能,按照检察一体化的规定,将案件线索交由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调查过程。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接手案件后,专门组成了办案团队办理该案,仔细审阅了诉讼案卷,并与刘某进行了沟通。经调查,刘某与伊某同为深州市某村村民,2017年刘某从伊某手中承包土地5亩用于树苗培育,并互相口头约定承包为长期,不会收回。出于乡亲间的情谊和相关法律意识的缺乏,刘某与伊某仅签订了三年的承包合同,而刘某在该承包地上种植的是松树树苗,树苗的培育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一般至少需要经过五年才能进行交易,如果仅签订期限三年的承包合同,三年后进行移苗并不能达到交易条件,经济目的不能实现。但是由于刘某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租地合同为长期,且对方也并不承认,人民法院根据租赁合同作出判决并无名下不当。刘某表示,判决作出时,案涉土地上的松树树苗并未移走,原告申请执行时,正值盛夏,松树树苗移植存活率极地,强行移植带来的损失很大。

  促成和解。检察官与刘某沟通中发现,刘某虽然对判决结果很不满,但是对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并无太大意见,更多的是对原告伊某的不满和对即将产生的经济损失感到担忧。考虑到刘某与伊某为同村乡亲,事情可能有回转的空间,检察官来到西木佐村,听取了伊某的意见。伊某表示自己也不是必须让刘某产生太大损失,但是对方一直拖着不履行判决,就怀疑对方可能不想交出土地。刘某向检察官表示,自己并没有不履行判决的意思,只是希望对方对移植时间通融下,最好能到秋后在进行移植,并愿意承担超期履行期间的占地费用。

  了解上述情况后,检察官发现双方并没有太大矛盾,只是缺乏沟通和信任。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检察官组织双方在村干部的参与下进行了沟通调解,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都意识到问题所在,当下互相达成了谅解,并就土地的交接事宜达成了一致。

  2021年11月30,完成了苗木移植并恢复土地原貌的刘某,向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本案作出了终结审查决定。

  【指导意义】

  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应当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对于不符合监督情形的,在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之前,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减少当事人诉累,使其全身心投入生产生活。

  2.检察机关应当利用好一体化办案优势,发挥上下级院各自优势。面对民事检察案倒三角现状,上级检察机关在发挥案件审查能力强的优势的同时,可以对能促成和解、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的案件交由下级检察机关办理,增强监督力量,两级检察机关积极联动,促进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条

[责任编辑:张东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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