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深州市检察院:任某申请监督及司法救助案

2022-12-07 17:38:13    来源:中国视窗    作者:

  【关键词】

  义务帮工 赔偿责任纠纷 审判人员违法 司法救助

  【要旨】

  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送达、审理超过法定期限、案卷管理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情形,这些行为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杨某生(系本案申请人原告任某甫之夫,原告杨某会、杨某晴、杨某之父)因帮忙接电。2008年7月10日下午,因安全带断裂从电杆上摔下受伤。后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和深州市医院ICU住院治疗共计145天,2008年8月25日,杨某生起诉至深州市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深州市建设局、深州市建设局第二工程队赔偿其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10万元及在深州市医院的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因伤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09年1月13日,经深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生之伤为一级伤残。2009年3月17日,杨某生因伤情不治身亡。

  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8)深么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州市建设局赔偿四原告医疗费191014.01元误工费6621.38元、护理费5592.56元、伤残鉴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50元、丧葬费12378元、死亡补偿费95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共计3490595元,扣除被告第二工程队已支付的25000元,为324055.9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被告深州市建设局负担1800元,四原告负担120元。

  深州市建设局(现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州市建设局第二工程队不服一审判决,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2020年4月7日,任某甫、杨某会、杨某到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对(2010)深民一初字第640号判决书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

  1、经听取申请人陈述、查阅卷宗初步调查了解后,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发函调取(2010)深民一初字第640号案件卷宗未果,并于2020年6月11日发出深检民(行)执监[2020]13308200001号检察建议督促回复,2020年7月3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回函称:暂未找到(2010)深民一初字第640号相关纸质卷宗,经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查询,找到“任某甫诉深州市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相关信息,显示该案于2010年8月5日立案,诉讼标的金额30万元,结案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结案方式为判决,但该案也没有电子卷宗。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2010)深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案件于2010年8月5日立案,由于无证据证明全部当事人均收到判决书,也无证据此案依据审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未解决,本案不应认定已经结案,故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证明,自立案起至今,被告方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深州市建设局)未收到判决。审判人员未送达法律文书违法;深州市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违法。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第八款和第十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针对深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送达、审理超过法定期限、检察建议未及时回复、案卷管理方法不当的情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深州市人民法院纠正违法,吸取教训。

  2、另查明,当事人任某甫十年间收到的部分赔偿款系审判长李某挪用其他案款所为(李某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深州市人民法院加快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追责并协调此案。在法院协调下当事人拿到了赔偿款,后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又对艰难诉讼十年七十多岁的老人任某甫展开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此案历经十年之久终于息诉罢访得以案结事了,老人的儿女为表示对检察机关工作肯定与感谢还送了锦旗到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在审判人员违法犯罪情况下,监督法院积极化解民怨及司法救助结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官犯罪、赔偿事宜,久拖不决,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此案监督过程中积极作为、主动履职,在监督法院每项违法行为的同时,同步开展对任某甫的司法救助,用真心真情帮助被救助人,走出生活困境,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关心困难群众责任担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第八款和第十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责任编辑:张东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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