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建议 错误婚姻登记
【基本案情】
1992年,蔚某某与罗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1999年,罗某某带着两个孩子去了湖南,双方再无联系;1993年元月,宋某某与先夫李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10月李某某因交通事故离世。2014年8月,宋某某经人介绍与蔚某某相识。2014年12月31日,宋某某与蔚某某分别重新办理了户口本,同日持榆科镇北杜庄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深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载明两人登记时间为1991年12月12日,并依据北杜庄村委会出具的材料,备注“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
2022年3月,蔚某某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由于其持有的结婚证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法官向其释法说理后,蔚某某撤回起诉。
7月21日,宋某某与蔚某某到深州市政务大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因结婚证登记日期与事实不符,婚姻登记处告知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7月28日,宋某某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深州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撤销1991年12月12日补发的结婚证。8月17日,深州市人民法院邀请本院参与对该案件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8月24日,办案检察官依法调查核实了蔚某某与宋某某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以及进行行政诉讼的经过,并到蔚某某居住村实地走访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了本案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办案检察官与村委会干部共同调解,最终宋某某与蔚某某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撤销补办的结婚证,并就双方的共有财产达成分割协议。
8月26日,本院向深州市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鉴于蔚某某与宋某某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登记信息与事实明显不符。为了维护行政登记的权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议撤销宋某某与蔚某某结婚登记证。
9月6日,深州市民政局进一步核对了有关情况,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深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4年12月31日办理的蔚某某与宋某某补领的结婚证,并出具了深民撤[2022]字第X号《深州市关于撤销蔚某某与宋某某结婚证的决定》书,并就最终处理结果回复本院。
【办案效果】
坚守检察人对服务人民的初心、对公平正义的真心,定能化解群众“急难愁盼”的焦心。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律自觉、检察自觉,时刻以为民规范司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发挥,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与人民法院和涉案行政机关同向发力、共同协作,节省司法资源,及时对行政争议进行实时性化解,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 解决了群众实际诉求、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了政府公信力,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搭建沟通化解争议平台,以检察能动履职促进了案结事了、政和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