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上午,河北衡水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环保公益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记者等二十余人参与旁听。
经查,从2019年9月始,被告郝某某先后从被告某公司处购买7车210余吨的黑色类似沥青的油状物,在阜城县某空地上建厂进行炼油,于2019年11月4日被阜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场有空铁皮桶200余个炼油设备3套及数个地灌,设备内存放有大量黑色类似沥青的油状物。经鉴定,郝某某进行非法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及购买的黑色类似沥青的油状物均为危险废物。现场有明显倾倒废液污染土地的痕迹,造成土壤环境污染。被告郝某某、某公司污染环境案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175804.85元,其中包括土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2040.1元,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价值为3764.75元。合计各类费用共计1229038.85元,本案将择期宣判。
此前,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郝某某、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向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郝某某、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成立,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衡水法院始终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对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下一步衡水中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为打造我市的绿水青山提供强力的司法保障,为美丽生态衡水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供稿:办公室 张贺
编辑:办公室 徐浩
审核:办公室 卢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