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双流区规自局”)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6600万元范围内,向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青龙公司”)承担6600万元的责任,并要求裁定立即执行。
8年时间,6600万元的欠款,案件涉及企业、政府部门,区域跨越成都、天津两地,天津青龙公司的讨债维权路之艰难似乎并未因得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支持而终结。
目前看来,天津市二中院以及天津市高院的判决和裁定仍未得到执行。天津青龙公司追回6600万元的欠款仍显艰难。
成都双流区规自局为何擅自处分巨额冻结款?为何至今未履行追回6600万元款项的责任?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何得不到执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
8年维权之路:6600万元欠款,跨越成都、天津两地
纠纷的起源要回溯到2012年3月,一开始还只是两家企业之间的工程款纠纷。
彼时,天津青龙公司承建了四川成都天友旅游集团(以下简称“天友集团”或“成都天友”)投资兴建的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项目。但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天友集团尚拖欠天津青龙大量工程款。
为此,2015年11月天津青龙公司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天友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共应支付拖欠天津青龙工程款6404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天友集团方面不服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4月13日被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但因天友集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天津青龙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至此,案件仍是天津青龙公司与天友集团两方的纠纷,所围绕的项目也处在天津,那么远在成都的案外人成都双流区规自局又是如何卷入其中的?
为让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往往需要引入执行担保。2018年6月,在天津二中院的主持下,天津青龙公司与天友集团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其中增加天友集团关联公司“成都天友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后更名“科意公司”)作为执行担保人。担保人以其在成都双流区的天友国际文化旅游中心(蜀山传奇)项目的投资及收益提供执行担保。
但该协议签订后,天友集团和科意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执行担保的项目(蜀山传奇)因此被牵涉其中,该项目的投资及收益又转变成科意公司与成都双流规自局之间的土地款项纠纷。
2020年10月,科意公司与双流规自局围绕蜀山传奇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在成都中院立案,科意公司诉请双流区规自局退还土地款9400万元。
当得知立案消息后,2021年2月,天津二中院向双流区规自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双流规自局当时拟退还科意公司的土地款项。
法律文书显示,2021年3月,双流规自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
同时,双流规自局与科意公司的官司也在进行中。2021年4月,也就是双流规自局收到要求冻结款项通知后的一个月,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双流规自局退还土地款项的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双流规自局向科意公司退还土地款9400万元,同时,科意公司向双流规自局支付违约金2800万元。
双流规自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2021年5月双流规自局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后,却没有缴纳上诉费,最终使其上诉请求在2021年7月9日被驳回,一审判决生效。
双流规自局擅自处分巨额冻结款
法院:规自局应承担追回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双流规自局在2021年6月,也就是一审判决生效前已将6600万元的执行款拨付给了科意公司。
原本应冻结的执行担保土地出让金却被拨付,这令法院的强制执行陷于被动。
2023年4月3日,天津二中院向双流区规自局下达《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双流区规自局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6600万元。逾期拒不追回,将裁定双流区规自局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双流区规自局及相关负责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一个月后,双流规自局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提出异议。2023年5月10日,天津二中院驳回异议。
而后,双流规自局再次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7月,天津高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再次驳回其复议申请。天津高院裁定认为,双流区规自局是在天津二中院冻结措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冻结款,将已冻结的款项支付给科意公司,应承担予以追回的责任。
2023年8月21日,天津二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双流区规自局向天津青龙公司承担6600万元的责任,并要求裁定立即执行。
但双流区规自局至今未执行裁定。天津青龙公司6600万元款项的追回看起来仍显艰难。
专家点评:账款被长期拖欠,企业该如何维权?
天津青龙公司的遭遇,是中小企业账款被长期拖欠以及讨债维权难的一个缩影,也是法院判决异地执行难的典型案例。在政府部门密集出台政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的当下,以及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兀。
“天津青龙公司自2015年11月起诉至今已有8年,虽然取得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但由于成都双流区规自局的原因,至今高达6600余万元的工程款尚无法收回,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巨大影响。成都双流区规自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成为守法尊法的典范,以身作则坚守诚信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妨害法院执行工作、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否则不仅会降低政府公信力、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甚至会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地峰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如此评价道。
他直言,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现金流紧张并出现经营困境。决策层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都出台了相应举措,切实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国务院先后下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信部也在2021年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今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成功打出一套以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为核心、盘活营商环境的组合拳,这显示了党和国家对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欠款问题的决心。”张地峰分析说。
他建议被拖欠账款的企业,要善于在法律框架下积极寻求多种途径妥善解决欠款问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款项的,企业可采用以下手段救济其权利:第一,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通过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投诉,由相关政府部门出面协调有关事宜;第二,积极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