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源共治衡水实践 | 为人民群众减负,助审执办案提速——新年度衡水中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三步四法”调解模式开门红
“感谢咱们市法院和区法院的同志,让大家专门跑一趟,问题解决了,我赶紧收拾收拾小吃部,年前也就能营业了,弄好了请大家来吃大饼卷肉!”当事人赵某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高兴的拉着大家手热情地说道。近日,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充分发挥司法技术工作优势和能动作用,协助冀州区法院快速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在国道旁经营一家快餐店,因往来大货车较多,生意不错。2023年10月6日,驾驶员李某就餐完毕,驾驶重型半挂车倒车离开时与赵某的小吃部房屋相撞,造成房屋严重受损,所幸人员无一伤亡。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的房屋受损无法营业,被告车辆登记的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均为异地,相互推脱,赵某的房屋损失及快餐店的营业损失一直得不到合理赔偿。冀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态度消极,该案主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为确定原告赵某损失,1月9日,冀州区法院将该案委托至市法院司法技术室准备选取机构,被告货运公司、保险公司均未按规定到场。
司法技术室王梅青、靳朝阳两名干警负责办理该案,在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了解了原告赵某主张的损失共计3万元后,经综合研判:涉案房屋为路边平房,翻盖、维修简单,风险等级小,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属于涉民生、小标的、专业难度较低的鉴定,司法鉴定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精力成本相对过高,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调解是最佳的矛盾化解方式。在市法院调解室,王梅青和靳朝阳两名同志从“释明风险成本”和“典型案例引导”两个方面向案件主办人和原告赵某进行了分析:按照司法技术委托程序,房屋受损损失鉴定的确定涉及房屋等级、修复方案、造价方案等多个鉴定环节;营业损失鉴定,如不能提供正常经营期间的数据资料,存在鉴定不能的风险。启动鉴定程序,不但鉴定费用高昂,鉴定耗时至少三、四个月,而且受损方不能尽早营业,损失还将进一步扩大。原告赵某当场同意不再坚持进行鉴定申请,并商定了由司法技术室、主办法官和案件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的案件办理方式。
1月16日,市法院司法技术室干警和冀州法院法官共同给双方当事人认认真真算了一笔“时间账”和“成本账”,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了“赔偿原告赵某房屋及营业损失30000元”的调解协议书,从委托鉴定到案结事了仅仅用了7天。至此,萦绕在赵某心头多日的阴云烟消雾散。
近年来,衡水中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深入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延伸司法技术服务职能,不断推进制度机制、方式方法创新,努力打造“比法官更懂技术,比法院外专家更懂审判”的专业队伍,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出了 “三步四法”的司法辅助调解运作新模式,即将调解贯穿于委托鉴定工作全流程,积极开展“鉴定申请前、鉴定程序启动后、鉴定意见作出后”的辅助调解“三步走”模式,穿插运用“归纳争议焦点、典型案例引导、释明风险成本、科学评估结论”四项工作法则,全方位地做好审判辅助功能的调解工作,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为审理、执行分忧解难。
下一步,衡水中院将在全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广泛运用“三步四法”的工作模式,更多的从技术角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判的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司法技术服务“三源共治”实现途径,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供稿:司法技术辅助室 王梅青 靳朝阳
编辑:办公室 徐浩
审核:办公室 卢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