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被告当庭履行完毕
“梁大哥,我用微信还是支付宝把钱转给你?”近日,河北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成功在诉前调解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完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场把案涉款项1万元转给了原告梁某。
2020年3月,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代理记账,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双方负责人通过微信联系相关事宜。在B公司为A公司代理记账半年后,A公司负责人突然失联,但B公司为避免A公司受到税务处罚并未因此停止代理记账,一直为其记账至2022年12月份。就期间的费用问题,在联系上A公司负责人后未能协商一致,B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李朋会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告的负责人在委托原告代理记账后不久便被刑事拘留,因此对原告为其代理记账的时间不清楚,双方当时也没有约定费用是多少,被告仅认可向原告支付半年的费用。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费用的数额。鉴于此,承办法官建议被告到庭看一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告谈一谈如何解决此事,但被告称其在外地拒绝到庭。之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联系,告知其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后果,耐心向其分析利弊,在春节后被告终于到庭。在被告看到原告证据和也向税务机关了解了其公司报税的具体情况下,认可了原告为其代理记账至2022年12月底,但对费用的具体数额双方谁也不肯让步,承办法官决定开展调解。从情与理出发,承办法官引导双方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和一般市场行情及记账的时间合理确定费用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如何履行问题,鉴于标的额不大,承办法官又向双方释明了当场履行的优势,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冀州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秉持司法为民,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庭履行、主动履行,以避免小问题酿成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