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衡水市阜城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
2022年10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建设二层楼房,每平米350元,工程范围包括砌砖抹灰、打垫层,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5月竣工,施工面积651平米,工程款总计227850元,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0000元,尚欠57850元未付。被告称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故申请鉴定。
收案后,承办法官勘验现场,多次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几经调解未见效果,被告坚持鉴定。承办法官经与司法辅助鉴定室、鉴定机构沟通,得知,该鉴定需要费用上万元,被告所受损失与鉴定费用相比,损失不大,如果鉴定后再来处理该纠纷,势必会扩大损失,拖延审限,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更激化双方矛盾,于是承办法官组织鉴定室人员、双方当事人联合调解。鉴定室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基础上对鉴定流程、鉴定需要的时间、费用,鉴定需要提交的证据、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鉴定结果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全面分析,法官进一步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案情,分析鉴定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利与弊。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并当场履行,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