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涉老、涉未成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被告家长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方9000元,其他责任互不追究,双方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该案中,田某13周岁的女儿在骑电动自行车去同学家的路上,不慎与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元某发生碰撞,造成元某多处擦伤、一处骨折。由于双方未及时报警处理,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致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定,元某遂向法院起诉田某女儿,欲经法院鉴定其伤情后,向对方寻求合理赔偿。
受理案件后,民一庭承办法官李风志考虑到司法鉴定周期长、成本高,且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为减轻原、被告的诉累,也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的纠纷,便在司法鉴定前组织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调解,搭建起化解纠纷的桥梁。
经过首次调解,李风志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对事故事实、责任比例划分争议很大,言辞激烈、均不让步。眼看调解难以推进,李风志法官分别对双方的过错情况情况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被告进行调解工作,告知田某依照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督人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田某女儿年仅13周岁,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经过释法明理,田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监督责任不可推卸,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双方心结终于打通,但对赔偿金额依然存在争议,李风志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举证、质证,详细核算各项损失的数额,经过四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除去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外,田某当天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至此,原、被告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骑行时要佩戴好头盔等安全防护装备,并在对应车道内行驶。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更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要履行好监护责任,以身作责,和孩子一起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供稿:景县人民法院
编辑:办公室 张贺
审核:办公室 卢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