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城关法庭合力,成功化解了两起因储间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排除妨碍纠纷,取得了三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高某在2023年初购买了乔某的一处住宅和两间储间,不成想,在占有使用一年之后被曹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搬离其中一间储间并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突如其来的诉讼让高某感到惊讶和不安,明明购买了两间的储间,为什么起诉我搬离呢?城关法庭法官经过审理查明,曹某在2021年也从乔某处购买了一处住宅(与高某购买的是同一小区的楼上楼下)和一间储间,并且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诉争的储间登记在曹某名下。那高某为什么说诉争的储间是她的呢?原来乔某向高某出售房屋时向高某出具了一张证明,证明这两个储间都是高某的,高某还称已经向乔某付清了住宅和两间储间的钱,即便诉争储间登记在曹某名下也不同意搬离。几天之后,高某又将乔某诉至法院,要求乔某退还诉争储间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该案立案后,法官考虑到该案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高某是否同意搬离诉争储间,于是在开庭前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乔某不认可将诉争储间卖给了高某,遂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去现场进行了勘验,经过勘验发现,两个储间不仅相邻而且相通,也共用一路电线。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购买房产不包括诉争储间,约定的价款也与实际支付的价款不一致,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经过多次向乔某释法明理,乔某认可将诉争储间卖给了高某的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两个案件的法官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和沟通,一致认为两案一并解决是最好的结果。经过多次组织调解,高某与乔某就退房款和赔偿事宜首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高某随后将储间腾退,并将乔某支付的赔偿款支付给了曹某。至此,三方之间的纠纷尘埃落定。
一次合力调解,妥善处理了两个案件,实现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两起案件最终案结事了,不仅“做完了”而且“做好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法官在“尽力”之外更做到了“尽心”,以最好的方式化解了矛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