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法院:“三步四法”嵌入调解 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2024-06-24 18:43:34    来源:中国视窗    作者:

  “感谢咱们技术室同志,这个案子我们之前反复调解了多少次,有了你们的帮助这回终于成功了”。原被告双方在河北衡水市中院司法技术辅助室达成调解协议后,阜城法院主办法官梁晓宁高兴的说道。日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充分发挥司法技术工作优势,与阜城县人民法院上下联动,运用“三步四法”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8月,阜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诉称在2022年7月采购了被告某防水工程公司的专用水漆,用于17000平彩钢瓦防屋顶防腐防锈处理,购销合同中供货方承诺该产品“五年不褪色,十年不起皮”,但使用时间不长,屋顶就出现了爆漆、脱落现象,与被告承诺严重不符。原告所使用的屋顶用于运行光伏电站,漆面脱落对钢结构屋顶使用寿命及光伏电站运行均造成重大影响,要求被告承担拆装光伏电站、修复漆面及光伏电站停运损失等;被告则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施工现场使用的是该公司产品,也不能证明施工方法符合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且对封存的样品是否为被告方人员书写名称存疑。阜城县法院司法技术人员与主办法官经过多轮调解,双方之间的调解意见差距虽然较小但双方均不让步,最终原告向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提起了损失鉴定。

  司法技术辅助室受理后,详细查阅了移送案件资料,与主办法官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到目前双方调解意见差距仅为2万元。经综合研判:该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双方举证相对困难,涉及鉴定数量多,仅原告方申请的损失鉴定就涉及工程造价鉴定和价格评估鉴定,而且该鉴定程序启动后,被告方为证明己方观点必然会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和笔迹鉴定。综合考虑司法鉴定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精力成本相对过高,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调解是最佳的矛盾化解方式。

  充分了解各方意愿的情况下,衡水中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干警从“释明风险成本”和“典型案例引导”两个方面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分析。按照司法技术委托程序,该案涉及的鉴定类型多,如果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存在鉴定不能的风险;而且启动鉴定程序,不但鉴定费用高昂,鉴定耗时至少三、四个月,雨季即将来临如不能尽早对屋顶进行修复,损失还将进一步扩大,诸多因素都会扩大损失,增加双方负担,不利于事情解决。同时结合某县轻钢车间夹层工程质量纠纷和故意纵火导致的房屋受损赔偿纠纷两个委托鉴定案件从正反两面进行案例引导,从而将原告双方对案件细枝末节的纠缠中及时拉回到赔偿数额的交涉中。阜城县法院主办法官对调解中双方提出的新问题及时给予回复,并多次让双方从剑拔弩张的争吵回到心平气和的商谈中。经过一上午的时间,双方当事人最终各让一步,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衡水中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主动融入“三源共治”大格局,坚持能动司法,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推进工作理念、制度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主动对接当事人鉴定需求,及时了解矛盾纠纷详情,找准矛盾症结,归纳技术性争议焦点,分析鉴定目的,研判鉴定启动的必要性,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争取将矛盾化解在鉴定之外,避免了“机械委托”、“一鉴了之”,总结提炼出了“鉴定申请前、鉴定程序启动后、鉴定意见作出后”的辅助调解“三步走”模式,穿插运用“归纳争议焦点、典型案例引导、释明风险成本、科学评估结论”四项工作法则,丰富和完善司法技术工作服务“三源共治”的实现途径。

  下一步,衡水中院将不断加强辖区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服务“三源共治”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工作能力,充分激发司法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供稿:司法技术辅助室 靳朝阳

  编辑:办公室 徐浩

  审核:办公室 卢华伟

[责任编辑:张东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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