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某网络公司诉某玻璃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判团队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该案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了反诉,以反诉被告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推广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了通过搜索关键词在约定地域、约定时段将被告公司网页展示在百度首页的推广义务。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效果不佳,立案后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但原告方认为被告不守信用,情绪激动,调解过程中几欲弃庭而去。
该案审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诸如“百度竞价服务”、“百度包年服务”等专业名词及通过更改IP的方式搜索其他地区的展示结果是否能认定为实地搜索结果、如何能够全面准确简便的证明原告充分履行推广义务等专业问题。为此,审判团队向百度公司去函,百度公司指定了专业人员回电,多次的电话、微信沟通解决了本案许多专业问题,并给出了具体可行的意见、建议,在确定本案审理方向上有了突破。为查清案情,审判团队针对原告提交的后台数据比较简单、无法确定关键信息、原告又不能给出更专业解释的情况,又通过原告联系了其合作的广告商,弄清了原告所做的推广形式。
至此,审判团队将工作重点放在查明原告履约情况,确定被告支付比例上。办案团队在否定了更改IP进行搜索的方式后,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使用了委托他人在异地实地搜索的方式,这种方式固然可行,但首先要在约定地域范围有大量的人脉,再就是必须双方均认可其身份,实践证明这种搜索量太小,无法准确反映展示结果比例。在案情逐渐明朗,即原告事实上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做了推广,只是无法证实推广效果的情况下,查明案件事实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原、被告分别选定地区前往实地搜索查询,按照搜索结果确定支付比例,但此种方式无疑增加了当事人诸多诉累,背离了“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故审判团队的工作重点再次回到调解工作上,与原、被告分析证据、梳理案情,打开心结。通过电话、微信几轮紧锣密鼓的沟通谈判,双方收起了最初的剑拔弩张,最终确定被告支付部分服务费,原告继续维持现有推广状态至合同期限届满,并均为对方设定了违约责任,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工作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该案的调解历经了从无到有,从难到易,从开始的原告拒绝调解,没有调解基础,到审判团队通过努力将事实、证据查明的越来越清晰后,案件有了调解基础,双方愿意各让一步争取和解。今后,冀州区人民法院会一如既往的把法律精神贯彻在调解中,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