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影响面大,审理复杂,周期较长,一端连着发展大局,一端连着企业的生存,一判了之不仅不能取得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效果,而且还可能激化双方矛盾,造成两败俱伤。那么,该如何做到即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又以法院的中立身份化干戈为玉帛呢?近日,河北衡水中院审监一庭秉持“一调到底”的理念,一次性成功化解四起历时近十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案情回顾
2010年3月26日,原告沈阳某工程公司(乙方)与被告河北某娱乐服务公司(甲方)与签订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某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之后,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原告称案涉工程于2013年5或者6月份工程基本完工,被告原股东拟将项目出售给他人,承诺让原告先撤场,待项目出售后,在2013年底将工程款结清。2013年5月20日,被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将案涉项目移交给某房地产公司。2013年9月底,原告将钥匙和临设房一并交给原股东后撤场,之后一直找原股东要账,未能成功。2015年,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不解”麻烦多
为了减少企业诉累和负担,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李贺多次认真翻阅案卷,仔细分析研讨案情,发现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不仅法律关系复杂,而且还牵涉到其他三起关联案件,因其他三起关联案件与本案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本案不能做到实质性化解纠纷,将导致其他三起关联案件矛盾更加激烈,且其他三起关联案件的诉讼将是一场数年的长时间拉锯战,也可能导致企业的生死存亡命悬一线,进而可能衍生出各种风险,不利于三源治理工作的开展。法官研判案情后,认为如果能以本案为突破口,加大调解力度,争取“一调到底”一次性解决纠纷,既能减轻企业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开庭前法官及时联系案件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厘清本案和关联案件的证据和基本事实,经过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具有调解意向,为此,法官抓住时机,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下调解,但最终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虽然庭前调解不成,但是法官并未放弃,立刻决定安排本案开庭审理,并在庭审后再次组织调解,认真寻求解决双方矛盾的突破口。
调解中,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且没有履行的诚意,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被告也身陷困境,目前无法支付工程款,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多调几次”助双赢
面对一时陷入调解僵局的困境,法官决定以双方的困境为突破口,坚持“多调几次”,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是调解过程还是一波三折,始终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官也陷入了沉思,“这个案子到底该怎么办,如果判决的话,将可能导致另外三个关联案件矛盾更加激化.......”。为此,法官通过翻阅案卷和庭审笔录再次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再调一次”。因本案原告对案涉工程申请再次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的启动,意味着需要原告支付一笔巨额的鉴定费用,无疑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法官以原告实际和案件情况为突破口,劝导原告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并详细的说明了调解本案和一并化解另外三个关联案件将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原告了解案件后果后,表示愿意和被告再次磋商,也希望被告能够给出一份诚意。
法官向被告释明:“如果案件进入判决后,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可能查封、扣押、冻结并处分被告公司的财产,如果仍然不能执行完毕,可能采取将被告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拘留法定代表人等措施,严重影响以后的生产和经营。”被告了解相关后果,表示愿意回去再考虑一下。法官时刻紧盯着本案的调解,先后多次联系被告,被告终于表示同意调解方案。至此,在“一调到底”和“三源治理”理念的引导下,四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案件双方当事人由“双愁”变成了“双赢”。
近年来,衡水中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进案件办理与促进企业治理长效化;始终坚持以公正效率回应期盼,持续攻坚营商环境激活高质量发展引擎;始终坚持以人民至上砥砺初心,依法守护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无论案件多么复杂,也无论案件处于什么程序,衡水中院始终把“三源共治”“如我在诉”“多调一次”“一调到底”的司法理念贯穿于案件的始末,及时梳理矛盾纠纷症结点,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保证以看得见公平公正提亮法治“底色”。
供稿:审监一庭 黎飞
编辑:办公室 徐浩
审核:办公室 卢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