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1月19日,经河北衡水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高新区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高新区全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举办。
三、各乡办园、村(居)民委员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电视、网络等媒体负责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0318-2886234
七、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八、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