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李法官,感谢冀州法院的各位工作人员,为我们的案子费心费力,我们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1月27日,岁末天寒,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将一面“公平正义心系百姓、剑胆琴心为民排忧”的锦旗送到河北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朋会手中,以表达诚挚的谢意和赞誉。
这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医疗保险,在第一个保险期间内,原告被诊断为白血病,后经过了两年的治疗,因理赔问题与被告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在起诉到法院后救治无效死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因第二年和第三年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应当赔付争议很大。被告认为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险期间就被诊断为白血病,不符合续保的条件,以续保审核未通过为由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将续保保费退给了原告,因此不应赔付后续的医疗费用。庭后承办法官多次为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均未果,被告始终认为其不应当赔付。在此情况下,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原告当时投保、报案、交纳保费的方式以及原告在起诉至法院前向被告主张理赔的过程作出了判决,认为:首先,被告在2019年2月16日知道原告患病,在2019年8月1日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保险法规定的行使解除权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其次,关于第一次续保和续保条款的理解问题。案涉保险合同关于续保条款约定“对其第一次续保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案涉保险合同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关于续保条款的通常理解应当为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续保保费,该案原告已向被告交纳了续保保费,被告也收取了原告的续保保费,应视为原告已审核同意续保,被告后又以审核未通过拒绝续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且裁判理由与一审判决一致。被告在二审判决后已主动履行判决内容,现已向原告赔付完毕。
当事人赠送的锦旗是冀州法院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缩影,它不仅代表着群众对冀州法院工作的肯定和赞许,更是一种鞭策和责任。在新的一年里,法官们表示将继续践行“忠诚、公正、为民”的司法理念,用公平正义书写一份份饱含温度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