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那事儿】辛向党:衡水市冀州信都书院图书馆的管理

2024-03-13 17:45:02    来源:中国视窗    作者: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信都书院,建立于明万历四年(1576年),距今(2024年)已经448年。该书院具有长达325年历史,与现在的学校一样,建立有图书馆。

  看古籍,了解到该图书馆的管理办法《章约》,感觉很好。予以介绍,以飨读者。

  改旧况,定《章约》。清光绪七年(1885年)以前,该图书馆的管理“无专责”、书“即于亡”。

  特别是在清同治(1862~~1874)初,因为捻匪骚扰,“书遂亡其十之三四,其幸未亡者,亦残缺多不全”。

  清光绪七年至十四年间(1885~~1892年间),吴汝伦担任冀州知州,他系安徽桐城文学巨子,对教育颇有研究,他对“书院之事,尤兢兢”“常以书往来问讯”。他恐再有”同治之况”“虑书之或即于亡”,所以,于清光绪七年(1885)年,亲自主持、组织制定了冀州信都书院图书馆的管理办法《章约》,使书“久远不坏”。

  固专人,管图书。吴汝伦制定的《章约》,首先确定了图书馆固定专人,切实把书院书籍井井有条地管起来。

  图书馆的管理,此后30多年,一直由“监院”负责。“监院”是从“文行优长”的优秀学生中挑选出来2人担任。30多年“三易”人,分别是刘步瀛、王玉山、赵衡、胡廷鳞。

  约六条,久不变。《章约》有6条。1.“书院之书,不许外人称贷。”2.“以书易书”,即取一本读一本,读完再换。3.“污损”担责。即书出借时,必须登记,项目有书的成色、状况等。归还时,如有污染、破损,甚至丢失,借书人必须予以赔偿。否则,“监院”负责。4.避免书损。“监院”负责,夏天书“勿为阴雨渗漏,秋则曝之”。5.“岁终编次”,即每年底,“监院”负责,把新进书、更代书编辑入册。6.藏书有档。即图书馆的所有图书,按类别、入馆时间、版本、摆放柜属,等等,都必须随时入档。

  (据赵衡《信都书院藏书记》编写)

[责任编辑:张东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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