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积极履行个人防控责任
织密织牢疫情防线的通告
衡疫情防指办〔2022〕13号
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广大群众的主动作为和积极参与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坚实基础。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坚决打赢这场阻击战,切实做到群防群控、群防群治,坚决阻断病毒传播,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履行个人报告报备责任。所有来衡返衡人员务必要在抵衡前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单位登记报备,提倡通过河北健康码“涉疫风险自报”模块报备。未提前主动报备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集中隔离管控措施的,集中隔离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
因隐瞒不报或虽已报备但未自觉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履行个人配合防疫责任。协助、配合、服从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防控工作;依法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流调、核酸采样、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进入公共场所时主动配合做好佩戴口罩、登记、扫码、亮码、体温检测等工作。
对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或谎报行程、活动轨迹、接触史的;不配合封控管理和防疫人员指令,强行闯卡离开小区,或擅自外出、聚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严格履行个人健康防护责任。切实提高个人防护意识,主动自觉接种疫苗,尽量减少外出、不扎堆、不聚集。出行时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勤洗手、常通风,坚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如出现发热、干咳、嗅觉味觉减退等不适症状,第一时间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筛查和诊疗,就医过程中佩戴口罩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防疫措施千万条,佩戴口罩第一条。不遵守戴口罩相关规定,属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严格履行个人监督举报责任。发现市外来衡返衡没有报备、隐瞒旅居史和身体健康情况、不落实常态化防控要求、不遵守居家防疫规定、不服从相关单位部门管理、违规举办聚集性活动、散播虚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或属地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凡因知情不报或帮助他人隐瞒疫情防控信息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个人法律责任。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履行个人守法经营责任。经营者要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商业道德,不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疫情期间,经营者哄抬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价格牟取暴利的,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的,根据相关法规责令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衡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来源:衡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