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最新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2版)》,为方便广大参保患者,衡水市人民医院(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将城镇职工慢性病、特殊病的认定标准全文提供给大家参考。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
(2022版)
门诊特殊疾病
一、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含:恶性肿瘤、白血病、以及按恶性肿瘤管理的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并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并针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
(3)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报告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二、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同时符合1、2、3项,第4项为非必须项:
1.血小板计数(PLT)≥450×109/L;
2.骨髓活检示巨核细胞高度增生,胞体大、核过分叶的成熟巨核细胞数量增多,粒系、红系无显著增生或左移,且网状纤维极少轻度(1级)增多;
3.不能满足BCR-ABL+慢性髓性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和其他髓系肿瘤的WHO诊断标准;
4.存在JAK2,CALR或MPL基因突变。
三、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1.符合(1)(2),和符合(3)(4)(5)中任意一项;
2.符合(1)和符合(3)(4)(5)中任意两项。
(1)男性HGB>185 g/L,女性HGB>165 g/L,或其他红细胞容积增高的证据[HGB或红细胞比容(HCT)大于按年龄、性别和居住地海拔高度测定方法特异参考范围百分度的第99位,或如果血红蛋白比在无缺铁情况下的基础值肯定且持续增高至少20g/L的前提下男性HGB>170 g/L,女性HGB>150 g/L];
(2)有JAK2V617F突变或其他功能相似的突变(如JAK2第12外显子突变)。
(3)骨髓活检:按患者年龄来说为高度增生,以红系、粒系和巨核细胞增生为主;
(4)血清EPO水平低于正常参考值水平;
(5)骨髓细胞体外培养有内源性红系集落形成。符合两条主要标准和一条次要标准或第1条主要标准和2条次要标准则可诊断PV。
四、骨髓纤维化
符合下列1-3项,同时符合4-7项中的任意一项并需要临床治疗的:
1.骨髓活检可见巨核细胞增生及异型性,伴随网硬蛋白和(或)胶原纤维化;
2.Ph染色体阴性,不符合PV、CML、MDS或其他髓系肿瘤诊断标准;
3.存在JAK2.MPL、CARL等阳性;或不存在克隆性标记也不存在继发性骨髓纤维化的疾病;
4.临床有脾肿大;
5.外周血出现幼粒细胞、幼红细胞;
6.外周血乳酸脱氢酶升高;
7.贫血。
五、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治疗(含骨髓移植)
1. 有器官或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包括肝/肾/心/肺等各种器官的移植手术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2. 需要长期抗排斥等治疗。
六、肾功能不全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阶段)
1.符合慢性肾衰竭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标准:(1)严重肾功能受损:血肌酐>707 µmol/L,或血尿素氮>28.6 mmol/L,或eGFR<10 mL/min(糖尿病肾脏病eGFR<15 mL/min);(2)严重水潴留症状或体征:高度水肿、充血性心力衰竭等;(3)严重电解质、酸碱失衡:血钾≥6.5 mmol/L;代谢性酸中毒HCO3<13 mmol/L或动脉血PH<7.2;(4)明显尿毒症症状,经非透析治疗不缓解;(5)肾移植后急性排异导致肾衰竭或慢性排异导致移植肾失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
2.有透析记录的病历复印件;
3.有本专业医师出具的需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诊断证明。
七、肺动脉高压(含动脉型肺动脉高压)
符合下列第1-3项中任意一项,同时符合第4项:
1.在海平面,静息状态下,右心导管检查测量,平均肺动脉压(mPAP)≥25mmHg,且肺动脉契压(PAWP)≤15mmHg及肺血管阻力(PVR)>3Wood单位。
2.超声心动图检查:三尖瓣反流速度>3.4m/s或肺动脉收缩压(sPAP)≥40mmHg。
3.超声心动图检查:2.8m/s<三尖瓣反流速度≤3.4m/s,且下列三个超声征像至少满足两个:①右室左室内径比例>1;②肺动脉直径>25mm;③下腔静脉直径>21mm,吸气时塌陷(深吸气时塌陷率<50%或平静吸气时塌陷率<20%)。
4.排除其他4类肺动脉高压疾病:①左心疾病所致肺动脉高压 ②呼吸系统疾病和(或)低氧所致肺动脉高压 ③肺动脉阻塞性疾病所致肺动脉高压 ④未明和(或)多因素所致肺动脉高压。
门诊慢性疾病
(一)神经系统疾病
一、脑血管病后遗症(含:脑血栓形成后遗症/脑栓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脑血管病诊疗资料;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6个月以上)并经CT或MRI证实;
3.肌力三级及以下,有构音障碍、吞咽障碍、失语、血管性痴呆等后遗症状。
二、帕金森病
1.三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
(1)隐袭起病,逐渐进展。
(2)有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三项症状中的两项;
(3)多巴胺能药物治疗有效或部分有效。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帕金森综合征。
三、重症肌无力
1.三级医疗机构相关病史诊断证明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
(1)典型临床症状:波动性骨骼肌无力,活动后加重、休息后减轻;
(2)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3)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
(4)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非必备条件)。
(二)心血管疾病
一、高血压3级
符合下列1、2、3、4中三项或以上。
1.符合《中国高血压指南》高血压的诊断标准;
2.有至少1次的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确认为血压升高(符合高血压的诊断标准);
3.收缩压≥180 mmHg及/或舒张压≥110 mmHg;
4.至少存在1个以上的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疾病(标准见下)。
靶器官损害标准,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1)左心室肥厚,符合其中一项:①心电图: Sokolow-Lyon 电压>3. 8 mV 或Cornell乘积>244 mV·ms;②超声心动图LVMI:男≥115 g/m2,女≥95 g/m2;
(2)颈动脉超声IMT≥0.9 mm 或动脉粥样斑块;
(3)颈-股动脉脉搏波速度≥12 m/s;
(4)踝/臂血压指数<0.9;
(5)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降低[eGFR 30-59 mL/( min·1.73 m2)]或血清肌酐轻度升高:男性115-133 μmol/L,女性107-124 μmol/L;
(6)微量白蛋白尿: 30-300 mg/24 h或白蛋白/肌酐比≥30 mg/g(3.5 mg/mmol)。
临床疾病标准,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1)脑血管病:符合其中一项,即:①脑出血;②缺血性脑卒中;③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2)心脏疾病:符合其中一项,即:①冠心病(标准见冠心病部分);②心力衰竭(标准见心力衰竭部分);③心房颤动(标准见房颤部分);
(3)肾脏疾病:符合其中一项,即①糖尿病肾病;②肾功能受损包括:eGFR<30 mL/( min·1.73 m2 )或血肌酐升高(男性>133 μmol/L,女性>124 μmol/L)或蛋白尿(>300 mg/24 h);
(4)外周血管疾病;
(5)视网膜病变:符合其中一项,即:①出血或渗出;②视乳头水肿;
(6)糖尿病。
二、心肌梗塞
符合下列1、2项或2、3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灌注缺损;
2.有明确的心肌梗死(有肌钙蛋白升高的证据或心电图有病理性Q波)病史≥1个月;
3.除外非动脉粥样硬化原因所致的疾病。
三、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治疗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
1. 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缺血;
2. 有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病史。
四、冠状动脉搭桥术后治疗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缺血;
2.有冠状动脉搭桥术病史。
五、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治疗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缺血;
2.有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病史。
六、心脏(支架、搭桥)支架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缺血;
2.有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冠脉搭桥术的病史。
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治疗
需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有明确手术病史(提供术后心脏彩超、手术记录、病案首页等病历资料),术后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包括开胸及微创瓣膜置换手术:1.生物瓣膜置换;2.机械瓣膜置换;3.经导管瓣膜置入术。
八、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
1.于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明确心脏起搏器安置病史,提供手术记录等重要病例资料;
2.需要进行定期复诊临床观察或药物治疗。
九、慢性心力衰竭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NYHA分级Ⅲ级C以上)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1.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的证据(如心脏扩大,或心室肥厚,或心脏瓣膜病变,或心脏结构缺损,或高血压,或冠心病,或肺血管病变及肺动脉高压);
2.有呼吸困难和/或下肢水肿;
3.有肺淤血或体循环淤血的影像学证据;
4.BNP或NT-proBNP升高;
5.NYHA分级标准。
十、心律失常
心脏射频消融术后
有心脏射频消融病史。
(三)泌尿系统疾病
慢性肾功能衰竭
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1.慢性肾脏病≥3个月;
2.肾功能异常:血肌酐133 µmol/L-707 µmol/L或eGFR应用CKD-EPI公式计算10 mL/min-60 mL/min。
(四)代谢及营养性疾病
一、糖尿病(并发症)
本项糖尿病包括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单基因糖尿病,继发性糖尿病,未定型糖尿病具有多尿、多饮、多食和体重减轻等糖尿病症状或急性酮症酸中毒住院治疗史,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 mmol/L,或三次以上不同时间空腹血糖≥7.0mmol/L,或OGTT 2h PBG≥11.1 mmol/L,病史一年以上。提供住院资料(病例首页及出院记录)或半年内不少于3次的门诊就诊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糖尿病心血管病变:高血压、心衰、冠心病的临床检查证据;
2.脑血管病变:有脑卒中临床诊断及头CT或脑核磁显示脑血管病变;
3.糖尿病肾病:随机尿UACR≥30 mg/g为尿白蛋白排泄增加,eGFR<60 mL·min-1·(1.73m²)-1,在3-6个月内重复检查,3次中有2次异常;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散瞳眼底检查诊断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或眼底检查有明显糖尿病黄斑水肿;
5.糖尿病神经病变:有客观检查的异常如:神经电图、感觉神经定量检查、体感诱发电位;
6.糖尿病足病:膝以下溃疡伴周围神经病变或下肢血管病变ABI<0.9。
二、痛风
血清尿酸水平>420 µmol/L,具备痛风性关节炎临床表现,同时提供特征性影像学检查或关节滑液检查,并提供一年内不少于3次的门诊就诊记录或住院记录。
三、甲状腺功能异常(含: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一)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1.具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临床表现和体征;
2.TT3、TT4、FT3、FT4降低;
3.TSH:原发性甲减升高,继发性甲减降低或正常;
4.需要长期药物替代治疗。
(二)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1.具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临床表现和体征;
2.血清TT3、TT4、FT3、FT4升高,TSH降低,TRAb阳性;
3.甲状腺彩超:弥漫性肿大、血流增快,呈“火海症”;
4.需要口服药物或放射碘治疗;
5.每3年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四、慢性肝炎活动期
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1.符合条件(1)和(2),和条件(3)-(5)中至少一条;
2.无明确病史,但符合条件2,且其它辅助检查(肝脏活体组织检查、肝脏CT/MRI或瞬时弹性成像技术检查)符合明显慢性肝炎和肝纤维化表现:
(1)病史:既往有慢性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病史,病程超过6个月;
(2)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下列条件之一:①HBsAg及/或HBV-DNA阳性;②丙肝抗体及HCV-RNA阳性;③HBsAg阳性伴抗HDV(IgGIgM)及/或HDVAg RNA阳性;④抗HEV-IgM/IgG,或HEV-RNA阳性;
(3)有肝炎的症状、体征和肝功能异常,或病毒相关肝外损害;
(4)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和/或明显肝纤维化(≥G2/S2);
(5)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符合明显慢性肝炎或纤维化,或瞬时弹性成像检查符合明显肝纤维化(肝纤维化2级以上)。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
符合下列1、2、6项或第3、6项(第4、5项作为参考指标)
1.具有慢性肝功能受损的临床特点(症状、体征、化验检查等);
2.具有门脉高压的客观证据(食管胃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症等);
3.肝组织病理学检查具有肝硬化特征(如假小叶和再生结节生成);
4.病史:多种原因长期导致的肝损伤,如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病、代谢性肝病、免疫性肝病、遗传性肝病等;
5.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瞬时弹性成像等)具有肝硬化的征象;
6.同时具有食管胃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表现。
(五)消化系统疾病
一、慢性胃炎
同时符合下列第1、2、3条,可认定,每2年复查胃镜,根据复查胃镜及病理报告再行复核:
1.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胃镜结果报告为慢性萎缩性胃炎,表现胃粘膜色泽变淡,皱襞变细而平坦,粘液减少,粘膜变薄,部分可透见粘膜血管纹理等。
2.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胃粘膜(以胃底、体为主)活检病理显示固有腺体减少,并可见肠上皮化生、假幽门腺化生或异型增生。
3.临床表现为中上腹部不适、饱胀、钝痛、食欲不振、嗳气、反酸等消化不良症状。
二、消化性溃疡(含:消化性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
(一)消化性溃疡
符合下列第1、2条,可认定;如果存在内镜检查禁忌症时,符合下列第1、3条也可认定。要求有客观证据(如内镜或X线)的消化性溃疡患者:
1.病史:表现为慢性病程、周期性发作、节律性上腹痛特点。NSAIDs服药史;
2.上消化道内镜检查:胃、十二指肠呈现单个和多个圆形、卵圆形或不规则溃疡,边缘较规整,周围黏膜充血水肿,溃疡底部表面覆白苔或黄苔。消化性溃疡包括胃食管吻合口、胃空肠吻合口或附近溃疡;
3.X线钡餐造影:具有溃疡的直接征象龛影、黏膜聚集。
(二)胃溃疡
符合下列第1、2条,可认定;如果存在内镜检查禁忌症时,符合下列第1、3条也可认定。要求有半年以上反复发作客观证据(如内镜或X线)的胃溃疡患者:
1.病史:表现为慢性病程、周期性发作、节律性上腹痛特点。NSAIDs服药史;
2.上消化道内镜检查:胃粘膜呈现单个和多个圆形、卵圆形或不规则溃疡,边缘较规整,周围黏膜充血水肿,溃疡底部表面覆白苔或黄苔;
3.X线钡餐造影:具有胃溃疡的直接征象龛影、黏膜聚集。
(三)十二指肠溃疡
符合下列第1、2条,可认定;如果存在内镜检查禁忌症时,符合下列第1、3条也可认定。要求有半年以上反复发作客观证据(如内镜或X线)的十二指肠溃疡患者:
1.病史:表现为慢性病程、周期性发作、节律性上腹痛特点。NSAIDs服药史;
2.上消化道内镜检查:十二指肠呈现单个和多个圆形、卵圆形或不规则溃疡,边缘较规整,周围黏膜充血水肿,溃疡底部表面覆白苔或黄苔;
3.X线钡餐造影:具有十二指肠溃疡的直接征象龛影、黏膜聚集。
三、溃疡性结肠炎
同时符合下列第1、2、3条,可认定;如果存在内镜检查禁忌症时,符合下列第1、2、4条也可认定:
1.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半年以上的病史资料记录和相关辅助检查诊断报告(包括大便培养3次);
2.临床表现:粘液脓血便或大便带血、腹痛、里急后重、不同程度的全身症状、肠外表现;
3.内镜检查和病理组织学检查:符合溃疡性结肠炎诊断;
4.影像学检查:符合溃疡性结肠炎诊断。
(六)血液系统疾病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再生障碍性贫血
符合下列各项:
1.全血细胞减少(或1至2系减少),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多部位穿刺显示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
3.骨髓活检增生减低,造血细胞减少,脂肪细胞和/或非造血细胞增多;
4.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全血细胞减少。
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诊断需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和一个确定标准。
1.必要条件:
(1)持续一系或多系血细胞减少:红细胞 (HGB<100g/L)、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8×10^9/L)、血小板 (PLT<100×10^9/L);
(2)排除其他可以导致血细胞减少和发育异常的造血及非造血系统疾患。
2.确定标准:
(1)发育异常:骨髓涂片中红细胞系、粒细胞系、巨核细胞系中发育异常细胞的比例≥10%;
(2)环状铁粒幼红细胞占有核红细胞比例≥15%或≥5%同时伴SF3B1基因突变;
(3)原始细胞:骨髓涂片中达 5%-19%或外周血涂片2-19%;MDS 常见染色体异常。
(4)辅助标准:①流式细胞术检查结果显示骨髓细胞表型异常,提示红细胞系和(或)髓系存在单克隆细胞群;②骨髓活检切片的形态学或免疫组化结果支持MDS诊断;③基因测序检测到MDS相关基因突变,提示存在髓系细胞的克隆群体。
三、血友病
1.三级医疗机构相关病史诊断证明资料;
2.出血时间、PLT计数及PT正常,且符合下列任意两项:
(1)APTT延长;
(2)FⅧ活性减低;
(3)FⅨ活性减低。
四、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符合下列各项:
1.至少2次血常规检查显示血小板减少,血细胞形态无异常;
2.脾脏一般不增大;
3.骨髓检查显示巨核细胞增多或正常,但有成熟障碍;
4.除外其它原因引起的血小板减少。
(七)免疫系统疾病
一、白塞氏病
1.符合2014年修订的白塞氏病国际分类和诊断标准:总评分≥4分可以诊断为白塞氏病。
2.符合下列两项之一。
(1)病例资料完整:提供住院病历、病历首页;
(2)辅助材料包括:白塞病所致的眼部病变或神经系统病变或血管受累或消化道溃疡等检查结果。
二、干燥综合征
1.符合2002年ACR或者2016年ACR/EULAR干燥综合征诊断(分类)标准;并且包含下面(1)-(8)条中任何一条:(1)肾小管酸中毒;(2)间质性肺损伤;(3)神经系统受损;(4)白细胞减少或溶血性贫血或血小板减少;(5)肝功能异常;(6)肺动脉高压;(7)高球蛋白血症;(8)原发病所致的其他炎性病变:如:血管炎、肌炎、皮炎、浆膜炎、关节炎、自身免疫性胰腺炎、雷诺现象;
2.符合下列两项之一:
(1)病例资料完整:提供住院病历、病历首页或者历次门诊就诊记录;
(2)辅助材料应包括口腔干燥症、干眼症、相关免疫学检查或唇腺病理阳性结果以及符合干燥综合征系统损害的相应检查结果。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1.符合2012年SLICC SLE分类标准或2019 ACR/EULAR标准。
2.符合下列两项之一:
(1)病例资料完整:提供住院病历、病例首页或历次门诊就诊记录;
(2)辅助材料应包括:血尿常规、生化指标、相关免疫学、影像学检查等支持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相关系统损害证据。
四、类风湿性关节炎
1.符合1987年ACR类风湿关节炎分类标准或2010年ACR/EULAR分类标准;
2.符合下列两项之一:
(1)病例资料完整:提供住院病历以及病历首页或历次门诊就诊记录;
(2)辅助材料应包括:ESR、CRP、RA和ACPA等实验室检查以及超声、核磁或X线等影像学检查支持类风湿关节炎所致关节炎和/或RA相关系统损害证据
五、强直性脊柱炎
1.符合1984年修订的纽约标准或者2009年ASAS中轴型SPA分类标准。
2.符合下列两项之一:
(1)病例资料完整:提供住院病历以及病历首页或历次门诊就诊记录;
(2)辅助材料应包括:骶髂关节X线或CT、核磁阳性结果报告以及HLA-B27等支持强直性脊柱炎相关证据。(患者检查结果中RA结果有部分患者不是阳性,并不影响诊断。
(八)骨科疾病
一、股骨头坏死
符合1,同时符合2、3、4、5中任意一项:
1.具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和体征;
2. X线表现股骨头密度不均或塌陷;
3. CT出现骨小梁断裂,不连续,囊性变,骨硬化带包绕坏死区或骨修复,软骨下骨断裂;
4. MRI T1加权像软骨下带状(也称线状)低信号影或 T2加权像呈双线征;
5.放射性核素检查显示股骨头坏死。
二、椎管狭窄症
(一)颈椎管狭窄
1.颈部疼痛和颈部发僵,颈部活动受限;
2.有根性疼痛者出现上肢放射性疼痛或麻木。伴上肢肌力减弱、肌肉萎缩,腱反射减轻或消失,压颈试验阳性,臂丛牵拉试验阳性,椎间孔挤压试验阳性;
3.脊髓受压可出现四肢麻木无力,可伴下肢踩棉花感,精细动作难以完成,躯干部感觉异常,膀胱和直肠功能障碍,甚至瘫痪。腱反射活跃、病理反射阳性;
4.少数患者可出现头痛、头晕、胃肠道不适、心血管症状等。
(二)腰椎管狭窄
腰痛伴坐骨神经痛,多数患者出现间歇性跛行,可伴下肢感觉障碍、肌力减弱、大小便障碍。常见腰椎前凸变平、活动范围减少,腰椎前屈不受限、过伸或侧屈时可诱发症状。直腿抬高试验多为阴性。
(三)胸椎管狭窄
出现胸背部疼痛,胸腹部及双下肢感觉障碍,双下肢肌力下降、行走不稳、大小便无力或失禁,甚至出现下肢瘫痪。可出现下肢肌张力增高、腱反射活跃、病理征阳性。
辅助检查
1.X线平片:生理曲度出现异常,椎间隙狭窄,椎体前、后缘骨赘形成、椎管狭窄、脊柱不稳等改变;
2.CT、MRI 检查可较明确显示椎管狭窄、神经受压;
3.四肢及肛门肌电图有助于神经损伤部位的定位和鉴别诊断。
(九)周围血管疾病
一、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1.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相关病史资料;
2.同时符合下列三项:
(1)下肢远端缺血存在:如麻木、怕冷、间歇性跛行、缺血性溃疡或坏疽等。缺血肢体远端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
(2)各种检查证明(血管超声或CTA),肢体动脉闭塞、狭窄的位置多在腘动脉及其远端动脉(常累及肢体中小动脉);
(3)排除其它血管痉挛或阻塞性疾病:肢体动脉硬化闭塞、糖尿病足、大动脉炎、肢体动脉栓塞、雷诺病、外伤性动脉闭塞症、结缔组织病性血管病、冷损伤血管病和变应性血管炎等。
二、动脉栓塞
1.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相关病史资料;
2.同时符合下列两项:
(1)凡有器质性心脏病、尤其是有心房纤颤或有动脉栓塞史的病人,如突然出现肢体疼痛伴急性动脉缺血表现和相应动脉搏动消失也即具有“5P”征者:疼痛、苍白、无脉、麻痹和感觉异常;
(2)彩色多普勒超声、CTA可明确栓塞部位。
(十)银屑病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寻常型银屑病BSA≥10%或PASI评分≥12分的中重度患者;
2.确诊为脓疱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除外风湿相关关节损害)的患者。
(十一)呼吸系统疾病
一、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一)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IPF)
1.符合间质性肺病基本条件:如咳嗽、气短活动受限,除外其他已知病因;
2.HRCT表现为UIP或可能UIP类型;
3.经肺活检病理确诊或至少经两名或以上三级医院呼吸专家会诊确定。
二、结核病
1.相关病史资料;
2.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
3.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
(3)痰TB-DNA(+);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4.初治1年;复治2年,如病情需要延长复治期,额外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符合下列各项:
1.既往有长期大量吸烟史和/或环境职业污染及生物燃料暴露史;表现呼吸困难、活动受限,慢性咳嗽或咳痰症状;
2.胸部影像学符合阻塞性肺气肿表现。如透亮度增加、肺容积增大,肺大泡等肺气肿表现。
四、支气管哮喘
1.反复发作气急、喘息、胸闷或咳嗽等相关症状,多与接触变应原、化学性刺激、冷空气、物理、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等有关;
2.典型患者在发作时可以听到双肺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期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上述症状患者可以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
4.确诊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试验阳性,特别是症状不典型患者: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一秒钟用力呼气容积(FEV1)增加12%以上,且FEV1增加绝对值≥200 mL;
(2)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
(3)PEF变异率≥20%。
5.除外其它疾病所引起的气急、喘息、胸闷和咳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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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为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慢性疾病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重症病按90%比例报销。(乙类项目先行自付后按比例报销)。
限额计算:以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该基数的20%。一个自然年度内,病种限额用完以后,再设3000元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0%,与病种限额累计计算,年度最高支付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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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处电话(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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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医保处
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