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医院健康科普: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2023-04-20 17:41:59    来源:中国视窗    作者: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我国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二是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三是必须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类型主要包括: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性化学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病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皮肤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等。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等。

  三、我国职业病防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根本的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达到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水平。在突出预防为主的同时,要坚持防治结合。“防”是为了不产生职业病危害,“治”是为了在职业病危害产生后,尽可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后果和损失。这里的“治”有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是治理。这是在法律中的主要含义,是指对已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过程。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现有职业病危害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列入政府的治理计划,限期治理。二是治疗保障。是指职业病患者获得医疗、康复保障的法律规定。

  四、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或者经职业健康检查为疑似职业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可向相关部门咨询。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一次诊断、两级鉴定”制度。

  六、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七、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该如何行动?

  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职业病防治需要员工、企业一起行动起来,主动积极在相关场所作业时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进一步做好各种职业病防治措施,从而改善工作环境,营造良好的职业健康环境。

[责任编辑:张东振]

中央机构  | 人大机构  | 国家主席  | 国务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政协机构  | 民主党派  | 群众团体  | 驻外机构  | 友情链接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4061886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9754号

关于我们 | 人员查询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1917256

可信网站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