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宣传营销,激活衡水地接旅游市场,促进我市旅游快速全面发展,推进我市旅游业品质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旅游产业化战略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冀字〔2016〕2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组织衡水行政区域外游客来衡旅游的旅行社,以及接待的收费景区、住宿酒店实行激励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事后奖励。2022年列支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依照申请先后顺序兑付,当年奖完即止。专项资金如有结余,不结转下一年度。
第四条 同一人次或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第二章 旅行社奖励项目
第五条 经过审批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或分社)一次性组织衡水行政区域外游客达到一定规模,在衡水至少停留一夜,并且游览我市至少一家收费景区的,可申请旅游团队奖励,同一家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奖励以实际购买门票人数为准,享受免票人员不计入统计范围。包括:
(一)入境团队(含港澳台)。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来衡旅游,人数在50—100人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101人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国内团队。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来衡旅游,人数在300—400人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数在401-500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数在501人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三)自驾游团队。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省内同一客源城市15辆车40人(含40人)以上自驾车团队,每人奖励40元。一次性组织省外同一客源城市10辆车30人(含30人)以上自驾车团队,每人奖励50元。
(四)红色研学团队。符合旅游团队奖励条件,并且游览我市至少一家A级红色旅游景区(武强年画博物馆、耿长锁纪念馆、台城红色旅游景区、本斋纪念园景区,须提供旅游团队在景区的合影为证),单次人数不少于150人(含150人),奖励6000元。研学人数每增加100人增加奖励4000元,以此类推。
由多家旅行社组织的团队,由牵头旅行社申请奖励。
第三章 酒店与景区奖励项目
第六条 对当年新评定为四星、三星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衡水境内同一酒店接待旅行社组织的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各类团队入境过夜游客累计达到200人次即可申报接待奖励,按15元/人次予以奖励,奖励后接待人次归零重新计算接待人次,同一家酒店奖励上限为10万元。
第七条 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市内A级收费景区,接待旅行社组织的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各类团队游客达到1000人次即可申报接待奖励,按1元/人次予以奖励,奖励后接待人次归零重新计算接待人次,对单个景区最高奖励额度为10万元。同一旅行团队游览两家及以上收费景区的,只奖励一家收费景区,以《衡水市旅游团队人数确认表》盖章景区为准。
第四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凡申报游客招徕奖励的旅行社,均须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入境游接待或国内游接待团队信息进行备案,并在游客到达3个工作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派第三方进行核查。衡水市外旅行社申请相关奖励,须委托衡水市内旅行社代为申报,并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景区奖励的主体须为整个景区的运营机构。
第九条 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22年奖励申报时间从4月1日开始,当年奖完即止,申报者应及时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文旅部门审核。
(二)申报奖励的旅行社均须提供资质证明原件、《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表一)、《衡水市旅游团队人数确认表》(表二)、酒店入住身份证登记信息(附不少于50%游客联系电话)、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组团协议、有旅行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住宿饭店和游览收费景区的结算发票(景区结算发票内容须为旅游观光体验类),旅游团队在收费景区的合影电子版(标注游览日期,并有景区的显著标志,组织红色研学团队的还须提供在红色景区游览的合影),组织自驾游团队的提供所有自驾车辆照片,组织入境团队的提供口岸边检材料。
(三)申报景区接待人数奖励的,需提交《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表一)、《衡水市旅游团队人数确认表》(表二)、旅行社游览结算发票复印件、营业资质证明。申请新评定景区奖励的,须提供评定机关的正式文件。
(四)申报酒店接待人数奖励的,需提供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申请书(加盖公章)、营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宿、卫生、食品经营等资质证明)、《衡水市旅游团队人数确认表》(表二)、酒店入住身份证登记信息(附不少于50%住宿游客联系电话)、旅行社住宿结账单、住宿发票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新评定酒店奖励的,须提供评定机关的正式文件。
(五)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营业资质证明等评审结束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存档备查。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旅行社、景区、酒店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文旅部门审核后,由申报者提交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材料齐全并无投诉、无造假、无遗留问题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出具奖励意见和分配方案,并在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兑现。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年终委托第三方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景区、酒店,可以采取门票、住宿价格折扣等方式给予旅行社优惠,降低旅游费用,吸引外地游客。
第十三条 申报扶持奖励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都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服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我市旅游形象行为;未受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及后续两年奖励资格,已获得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
(一)违反国家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由于申报单位自身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四)其他取消奖励资格情况。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旅游专项资金、旅游基金或政府融资等实施的项目或其他事项,不列入本办法扶持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产生的审查费、核实费等相关费用在本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资金
申报审核表
2.衡水市旅游团队人数确认表
3.衡水市A级收费景区名单
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咨询服务电话:
0318-218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