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对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降低群众药费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药价形成机制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9月25日发布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是本次试点扩围25个省份中第一个专门出台扩围实施方案、单独部署落实的省份。
据了解,山东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本次试点扩围工作,并鼓励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协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25个品种。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每年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山东省区域内每个集中采购品种按约定采购量,由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1家中选企业供货,对同品种其他药品实行梯度降价挂网,并与外省梯度降价产生的最低价联动。协议期限按国家统一部署,设定为1-3年。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所在市的药品采购联合体,通过省采购平台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25个试点通用名药品共有45家企业中选,与扩围地区2018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下降了59%,与前期“4+7”城市中选价格相比下降了25%。我省齐鲁制药的5个药品、山东京卫制药的1个药品中选。经过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自主选择,供应山东的25个药品由17家企业负责供货,其中,8家企业的13个药品最低中选价、5家企业的5个药品中位价、7家企业的7个药品高位价选择供货山东(有1家企业多个品种中选的情况)。经初步测算,25个药品结果落地后,将为全省每年节约药品费用至少13亿元。
下一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生产配送企业等相关部门将加快政策落地的准备工作,确保12月份全省群众享受到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