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11-29 12:10:43    来源:中国视窗    作者:

  市民张先生于案发当日收到手机短信,称其所持有的银行卡于13时44分在深圳异地跨行消费43008元,张先生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随即报警,然后打银行客服电话冻结卡内余额,并到银行打出交易明细清单。清单显示,被盗刷款项用于信用卡还款。张先生随后向发卡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审理期间,被告银行辩称,即使没有银行卡,也可使用持卡人预先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故尽管原告及涉及银行卡均在天津,但无法证明该交易并非原告本人完成,也不能判定非原告授权他人完成,更不足以认定盗刷;如果没有准确密码,涉诉银行卡将被锁定无法交易,故即使涉诉银行卡被盗刷,也是原告未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及密码造成;如果涉诉银行卡被盗刷,可推定其信息及密码已被泄露,原告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判令银行赔偿原告被盗刷款项及利息。银行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银行卡已被复制,银行对银行卡的不被复制负有技术保障义务。因银行未能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持卡人以外的他人消费,造成持卡人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28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近三年金融审判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上述银行卡异地被盗刷,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二中院民二庭庭长赵立新所介绍的六件金融审判案例之一,另外五件典型案例分别为:一是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能成为免责的依据;二是隐蔽真实交易目的,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是不动产登记薄无法记载担保范围时应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四是新类型金融案件实行专门集中审理,确保金融案件审判质效;五是多元化解涉我市大型国企5.2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会上二中院新闻发言人许绍田副院长针对该院近三年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做了详细介绍。三年来该院共受理金融案件1867件,案件类型大致有十种,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证券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保理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期货合同纠纷等。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量占前三位。且研究分析得出近年来金融案件呈现的以下四个主要特点:一是新类型金融案件不断涌现、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且法律适用难度不断增加;二是当事人地域分布更加广泛;三是金融借款类案件公告送达较多;四是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数量占比较高。

  最后,副院长徐绍田通报了近年来二中院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创新的新举措:一是立足审判实践,稳妥审理涉及金融创新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二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天津营商环境;三是强化专业化审判机构,大力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就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他建议:金融机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体应通力协作,大力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的风险预判和合同守约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实际承受力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好、有信誉的金融机构。通过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使消费者、投资者理性看待各类金融产品,对新型金融交易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特征应充分了解;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灵活运用协商、和解、投诉举报等非诉讼手段,降低自身维权成本。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经济建设的加快推进,天津市金融行业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二中院将持续关注并深入调研各类金融商事案件所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平衡利益关系、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天津市金融改革和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在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审判与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协调推进、行稳致远、与时俱进、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吕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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