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东莞市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12月12日公示,并将于12月30日正式实施。这也是东莞市首次制定二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纳入二次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二次医疗救助是对现行医疗救助的补充,“为了进一步提高东莞市困难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全市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政策的精准落实。”
《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核付以及一次救助后,剩余的个人负担总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外费用,下同)纳入二次救助费用范围。
据了解,东莞市“二次救助”遵循分类分段梯度救助、政策性兜底扶贫,以及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三大原则。我市综合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以及本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救助对象“二次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程序,优化救助流程。
自费部分最高可获八成救助
救助标准上,救助对象年度内发生的个人负担总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二次救助”起付标准后,超出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二次救助”的起付标准为700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二次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如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个人负担总费用按8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个人负担总费用按70%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个人负担总费用按60%救助;“二次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医疗经办部门统一核付,无需另行申请
《办法》也对救助给付方式与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为方便群众,二次医疗救助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一次救助”相衔接,由医疗救助经办部门统一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进行二次医疗救助核付,无需救助对象另行申请。
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待条件成熟后二次医疗救助将与社会医疗保险、“一次救助”实施“一站式”结算。
(作者:刘献兵、冯艺之、市医疗保障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