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知】衡水高新区定于2022年12月24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从12月24日起,我市受风场辐合和逆温影响,将出现以PM2.5为主的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上级要求,经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现向全区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2年12月24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公共事业服务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四)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衡水高新区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清单〉(2022年10月)的通知》(衡高气领办〔2022〕43号)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辖区内(起始点南环西路宝云大街交汇处—宝云大街—宁安路—前进大街—人民西路—宝云大街—北环西路—西外环—南环西路—至宝云大街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区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