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高新区发出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2022-01-04 16:38:20    来源:中国视窗    作者:

  根据河北省大气办《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示函》(冀气领办函〔2022〕1号)要求,预计1月5日起,河北省高空转为脊区控制,地面受南风持续影响,风力减弱,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持续积累,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过程。衡水高新区经管委会同意,定于2022年1月4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根据重污染程度由社会事业发展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四)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衡水高新区2020-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辖区内(起始点南环西路宝云大街交汇处—宝云大街—宁安路—前进大街—人民西路—宝云大街—北环西路—西外环—南环西路—至宝云大街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建筑施工工地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以每次启动预警时建设局及相关责任部门掌握的名单为准。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区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

  四、强化监管执法,紧盯空气质量变化趋势

  各责任部门要紧盯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存在异常升高倾向的,要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监管措施,组织力量,强化监管执法,加密巡查频次,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类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鼓励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责任编辑:张东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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