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曝光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2-01-30 16:16:40    来源:中国视窗    作者:

  连日来,天津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加强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工作,迅速查办了一批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价格稳定,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一、津南区百果鲜便利店价格欺诈案

  2022年1月,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百果鲜便利店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1月8日开始经营猪肉,供货商为紫江路市场千喜鹤专营店,当事人在购物小票标注“千喜鹤”字样。2022年1月13日,紫江路市场千喜鹤专营店因疫情封控,当事人从紫江路市场门口购入猪肉21.2斤,五花肉17.2斤,猪排骨13.5斤,在店内以猪肉19元/斤,五花肉21元/斤,猪排骨25元/斤销售,结账购物小票仍标注“千喜鹤”字样。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25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津南区胜利食品店不明码标价案

  2022年1月,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胜利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在售的部分食品和日用百货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25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河西区二子蔬菜店不明码标价、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二子蔬菜店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在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另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成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2022年1月25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河西区樊彬蔬菜店不明码标价、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樊彬蔬菜店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在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另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成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2022年1月25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河西区华瑞达蔬果店不明码标价、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华瑞达蔬果店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在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另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成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2022年1月25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西青区乾缘昌农产品经营部不明码标价案

  2022年1月,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乾缘昌农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在销售蔬菜、猪肉等商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26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市市场监管委在此郑重提示,疫情期间广大经营者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经营,谋取合理利润,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做好明码标价公示,禁止出现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否则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

[责任编辑:吕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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